taptap点点官网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教〔2023〕28号)和《taptap点点官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taptap点点院发〔2024〕33号)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统一领导。涉及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决策。学校国资委办公室统筹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履行审核、协调、报备、监督等职能。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长期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权限和范围不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等处置,以及其它各类资产处置的价值账务处理工作;
(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实验等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文物、标本类资产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办公使用的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等资产处置;负责学校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处置申报,相关的产权变动以及房产证注销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学校资产处置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房屋、构筑物及基础设施处置拆除工作;负责动植物、生活服务保障等设施、设备、装具、用具和车辆等资产处置工作;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期刊等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六)科学研究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处置工作;
(七)信息化建设处负责校园网络设施设备、软件等及学校数据资产的处置工作;
(八)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外投资事项的处置,并对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履行出资人职责;
(九)档案馆、校史馆的档案、陈列品等资产处置工作由各自隶属管理部门负责;
(十)其它类资产处置,按《taptap点点官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归口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一)无偿划转 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按照《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财资办〔2023〕112号)的规定办理。
(二)对外捐赠 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学校对外捐赠应当利用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各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做出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等。扶贫、结对帮扶工作对外捐赠的还应有工作计划或方案;对外捐赠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对外捐赠报告、捐赠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确认有效的捐赠接收凭证由捐赠单位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处置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转让 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学校转让国有资产,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应报省教育厅批准,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值,原则上在省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转让。
学校转让国有资产,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省教育厅重新确认后交易。
(四)置换 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价值应当以省教育厅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资产置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并遵循价值相当原则进行置换。
(五)报废 是指学校按照资产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学校报废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报废资产竞拍流标后再次竞拍的底价如低于评估值的90%,应报省教育厅审批或重新评估。
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或调剂利用。
(六)损失核销 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上报学校国资委、校长办公会以及党委会,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处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经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批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资产的处置,不论金额大小,均经学校国资委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已达到使用年限且无维修使用价值应淘汰报废的其他固定(无形)资产处置,资产单件原值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国资委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资产单件原值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国资委、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原则上未到报废年限的国有资产不予报废处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学校各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并说明原因,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提交拟处置资产的有关文件、证件、资料或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强制性处置的意见。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校内鉴定后报国资处,由国资处汇总处置资产资料报学校国资委办公室。拟处置资产应该在学校国资委会议审议后移交国资处统一保管,审议前应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并保持资产原始状态。
(三)国资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国资委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根据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纪要,由国资处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根据学校的资产处置审定决议文件以及评估报告,国资处向省教育厅上报学校资产处置文件及相关材料。待省教育厅批复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并将处置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案。
1.按照省教育厅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资产处置通过省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2.国资处代表学校负责将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按要求上报省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由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3.确定成交方后,学校与成交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督促成交方履行协议,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五)学校国有资产实物处置完成后,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备案等有关资料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财务的账务处理及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由科学研究处按照省级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所规定的标准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理念,强化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资产效能,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taptap点点官网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taptap点点院发〔2018〕32号)同时废止。